中智博诚 · 专业研究
一家公司已整改,集团怎样核查其他子企业是否仍有同类问题?
中智博诚 · 企业经营与风险管理
国企集团处理内部审计问题时,一家子企业提交的整改材料,往往只覆盖本单位的业务和流程。集团归口岗位还需要判断:其他子企业是否使用相同系统、审批规则或合同模板,原来的缺陷会不会在那里继续出现。这个判断影响后续核查范围,也影响集团能否对整改效果作出恰当说明。
可行的做法是从原问题的形成机制出发,识别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业务,再核验整改后的运行证据。单家子企业已经完成整改,只能支持相应范围的判断,不能据此宣布集团同类风险已经全部消除。跨单位核查的具体范围和方法,应结合风险、职责及适用制度确定。
先找共同缺陷,再选核查对象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第十九条要求,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该条为举一反三提供依据,但没有为所有企业规定一个统一抽查比例,也不能直接推出每次整改都必须重新审计全部子企业。
归口岗位可以先把原问题拆成业务条件、失效控制和影响结果。例如,同一审批设置允许业务在没有必要附件时继续提交,问题就可能与系统配置有关;如果只是单个岗位违反已有要求,核查重点又会不同。这里是识别路径,不预先替具体问题定性。
随后核对子企业是否共享相关系统、制度版本、权限设置和业务模式。规模接近不等于风险相同,名称不同也不代表没有共同控制。新收购单位、异地项目或委托运营主体的流程可能不同,需要记录纳入或暂不纳入范围的理由,不能机械套一张集团名单。
把“已经发文”与“实际运行”放在一起看
责任部门可以汇总制度修订、权限调整、系统变更和培训等材料,再补充对应的业务运行记录。审计或者其他复核岗位按职责进行核对,关注新要求是否已经作用到实际流程,而非只核文件是否齐全。
以教学假设说明:一家子企业修订了付款附件清单,集团其他单位仍使用同一旧模板。若整改仅保留该企业的新文件,就难以说明模板管理这个共同环节已经改善。核查时可对照模板版本、适用单位、上线记录及整改后办理的相关业务,分别记录发现和限制。这不是实际项目案例,不包含未核验的客户或金额。
如果整改后尚未发生相应业务,材料能够证明制度准备和系统调整,却不足以支持持续运行有效的结论。此时如实保留待观察事项,根据原要求安排后续核验;不能制造一笔测试业务冒充真实执行,也不应直接写“全部运行正常”。
范围和期间必须随结论一起交付
一份可复核的记录,可以包括原问题编号、共同缺陷判断、被核查单位及期间、所看材料、发现差异、处理意见和未覆盖事项。上述字段是管理建议,企业可以使用现有台账或系统关联,不需要为形式再建一套重复报表。
“未发现同类问题”需要说清在哪个范围内未发现。只核查某一期间的合同,不能替其他期间背书;只核对系统设置,不能替人工审批行为作结论。样本选择与材料限制应保留,避免记录在向上汇总时被压缩成没有边界的“已完成”。
核查发现异常时,先核事实是否与原缺陷有关。相似现象可能有不同原因,新问题也可能处在整改前期间。将发生时间、适用制度及实际行为核清后,再决定关联原问题跟踪,还是按程序形成新的发现。不要仅因标题相同就认定屡审屡犯。
责任部门继续改,复核人员说明判断
第11号令第十八条涉及主要负责人整改责任与书面反馈。集团归口部门可以组织信息和督办,但不宜代替下属单位填写实际整改结果。业务岗位负责提交事实,专业岗位按职责核对,内审保持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具体认定和升级权限还要核企业制度。
若同一缺陷牵涉集团统一系统,整改责任可能需要集团职能部门与子企业共同落实。记录各自负责的部分、依赖条件及接口,不能把全部任务推给最先被审计的子企业。跨部门尚有分歧的,如实保留并按权限处理,不用一张签字页掩盖未解决事项。
国家审计问题另按外部要求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时间整改、报告,审计机关进行跟踪检查。企业内部组织同类排查,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整改要求,也不能自行改变规定时限。内部扩大核查范围与原问题是否完成,是有关联但需要分别说明的判断。
审计署2025年12月22日的整改情况报告答记者问,介绍了完成认定及不同整改推进类型。企业可从中理解结果导向,但不能照搬国家审计报告中的做法,虚构本企业已经获准的程序。
还要注意规则时间。截至2026年10月27日,第847号令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尚未生效,施行日为2026年12月1日。当前整改办理与新规衔接准备应分开,不能提前套用尚未生效条款。
几个经办问题
问:是否必须检查每一家子企业?
答:先看问题性质、适用要求和集团风险分布,再依职责确定范围。没有充分依据时,不设统一比例,也不把便利抽查写成全面证明。
问:发现相似问题就能推翻原销号吗?
答:需要比较原销号范围、发生时间和原整改条件,按权限处理。不能未经核实就作责任定性,更不能倒改历史材料。
问:制度已统一,能否结束跟踪?
答:还要看整改目标是否包括运行效果、业务记录是否足够,以及其他措施是否落实。制度统一仅支持对应的制度层面判断。
延伸阅读与专业训练
可将原问题分析、跨子企业范围选择、运行证据核对和复核结论编写纳入内部培训,使用真实脱敏材料练习。相关文章由编辑匹配已经存在的页面,本文不预设网址;课程可衔接内审与整改实务,具体安排以实际核实信息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
审计署:《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11号令,2018年1月12日公布、3月1日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修正、2022年1月1日施行。
审计署:《关于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答记者问》,2025年12月22日发布。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847号令,2026年9月19日公布、12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