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9座绿色矿山之后,生态修复如何形成投融资闭环
——从“治理—增值—反哺”新信号看资源型城市、地方国企与社会资本的分工
导语
8月23日,央视新闻披露我国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最新进展:全国资源型城市已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699个,占全国国家级绿色矿山总数的67.7%,覆盖煤炭、油气、金属和非金属等领域。报道同时引述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安排,下一步将把矿山生态修复与接续产业培育、城市更新等转型任务统筹谋划,完善生态补偿和投融资机制,形成“治理—增值—反哺”的良性循环。
这组信息的价值,不只在于绿色矿山数量增加。对资源型城市而言,矿山修复正在从单一环境工程,转向土地、产业、就业、城市空间和长期财力的综合转型工程。治理资金从哪里来、修复后形成什么资产、经营收益如何反哺管护,决定项目能否摆脱“财政一次投入、后续无人维护”的旧模式。
核心判断是:生态修复可以连接产业和资本,但不能把尚未实现的土地升值、旅游收入或资源收益提前融资。可持续闭环必须先确认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再区分公益治理与经营开发,最后用已经形成、可以核验的增值收益反哺长期管护。顺序一旦倒置,绿色项目也可能制造新的地方债务和国企经营风险。
01 热点判断:从完成工程转向经营生态价值
传统矿山修复多以消除地质灾害、恢复植被和治理污染为目标,资金主要来自矿山企业履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最新政策信号进一步强调与接续产业、城市更新协同,说明评价标准将不再停留在修复面积和工程投资,还要观察土地利用效率、产业承载、就业转换和后续管护能力。
但“修复+产业”不是在治理项目上附加一个商业概念。矿区的生态敏感性、土地用途、地质安全、污染状况和区位条件差异极大。有的适合复垦农业,有的适合生态保育,有的可导入新能源、仓储物流或文旅业态,也有的只能严格封育。地方首先要接受一个现实:并非每一处废弃矿山都能形成经营现金流,公益性治理仍需要稳定、透明的公共投入。
因此,“治理—增值—反哺”应理解为分类机制。治理解决环境责任和安全底线;增值依赖合规用途、真实需求和专业运营;反哺则要求经营收益按约定进入管护账户,而不是先被平台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或继续扩张。
02 资金从哪里来:先把责任账与项目账分开
第一类资金是责任主体投入。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生产矿山企业应履行边开采边修复和治理恢复义务,相关基金或资金不能被包装成地方招商优惠,更不能由财政替企业承担本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二类是公共财政资金。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或具有重大区域生态功能的矿山,可统筹中央财政奖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预算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资金。公共资金应聚焦地质灾害、污染防治、生态安全等公共部分,按照项目和合同支付,避免与后续经营开发重复补助。
第三类是市场化资本。社会资本可以参与投资、设计、修复、管护及生态产业运营,但回报必须来自清晰权益和真实收入,例如合规取得的土地经营、农业生产、清洁能源、文旅服务或资源综合利用收益。政府可以提供规划、确权、公共基础设施和规则保障,不能承诺固定回报、刚性回购或以未来财政收入兜底。
第四类是金融资金。银行、基金和保险资金适合进入边界清楚、收入可预测、期限匹配的经营模块。纯公益治理缺少使用者付费,不应硬做项目融资;经营尚未成熟时,也不能以评估增值代替现金流。
03 地方财政、国企和城投平台应如何分工
地方财政要建立全生命周期支出表。除建设投资外,还要列明监测、边坡维护、水土保持、植被补种和污染应急等长期成本。公共财政承担的范围应写进预算和绩效目标,不能把后续管护默认为国企无偿承担,也不能把不确定的产业税收列为项目偿债来源。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共同确定修复标准、用途边界和验收规则。修复形成的土地能否改变用途、是否具备建设条件、生态红线和污染地块要求如何衔接,都必须依法办理。工程验收不等于经营开发获批,二者应当分阶段决策。
地方国企可以承担片区整合、基础设施建设、生态资产运营和产业导入,但应避免成为政府融资通道。若项目以短期贷款支付长期修复成本,再依赖未来土地出让或财政补贴还本,实质上仍是期限错配。国企参与应具备明确资本金、独立核算、收益归属和退出安排,并接受国资投资后评价。
城投平台尤其要防止“先注入、再估值、后融资”。把未确权矿地、受限制土地或尚未形成经营权的生态资源注入企业,并不会自动形成有效资产。金融机构也不能因项目具有生态政策标签,就把地方政府信用视为隐性担保。
04 三类案例揭示不同的闭环路径
案例一是全国绿色矿山建设。最新公开数据为699座,覆盖多个资源开采行业。绿色矿山强调生产过程中的节约集约、环境保护和边开采边治理,其主要责任仍由矿山企业承担。这类项目的闭环来自企业生产收益内部化治理成本,而不是等停产后再由政府集中买单。
案例二是安徽六安的“生态修复+”实践。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6年公开信息显示,霍山县大化坪镇引入社会资本3000万元,将废弃矿山改造为石斛种植设施,并约定以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反哺长效管护;舒城县南港镇引入5000万元建设农旅融合项目。其启示在于,收益来自具体产业和运营,不是笼统的生态价值。但这些地方数据反映个案进展,不能直接外推为其他地区的收益率。
案例三是京津冀水源涵养区综合修复。生态环境部公开答复显示,相关工程计划总投资76.68亿元,其中中央奖补20亿元,涵盖矿山地质环境、水土流失、水环境、植被和湿地等多类项目。此类跨区域公共生态工程的核心价值是生态安全,应以财政和公共治理逻辑为主,不能为追求自平衡而强行植入高强度商业开发。
三类案例说明,资金机制必须服从项目属性:生产矿山由企业履责,历史遗留公益项目由公共资金托底,可经营片区才适合引入社会资本。把三类责任混在一个项目公司里,容易出现成本转嫁和收益归属不清。
05 “治理—增值—反哺”如何落到合同和账户
第一,建立“一矿一档”。记录责任主体、矿业权、土地权属、污染和地灾风险、修复目标、资金来源、工程合同、验收结果与后续用途。没有清晰底账,不进入融资和招商阶段。
第二,实行公益与经营分区。生态保育、地灾治理等公共区域与可经营区域分别测算、分别核算;经营收益不能以降低修复标准为代价,公共资金也不能补贴无关商业建设。
第三,设置收益反哺账户。经营项目可按收入或利润约定比例提取管护资金,优先用于监测、补植和安全维护。提取口径、支付顺序和不足时的责任要在合同中明确,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分阶段配置融资。治理期以责任资金和公共资金为主;培育期可引入股权资本和耐心资本;运营稳定后,再根据租赁、服务或产品收入配置长期贷款。不能在治理尚未完成时,把远期收入一次性资本化。
第五,建立动态退出机制。产业导入失败、客流不足或生态条件变化时,应允许调整经营方案,但不得降低生态目标。社会资本退出应通过市场化股权转让、经营权到期或合同约定处理,政府和国企不得无条件回购。
06 金融机构怎样识别真正的绿色现金流
金融机构至少要穿透四层。第一层是合规性,核验矿业权、土地用途、环评、修复方案和经营许可;第二层是责任边界,确认企业法定义务与政府公共投入没有混同;第三层是现金流,识别收入究竟来自使用者付费、产品销售、租赁还是财政安排;第四层是资产安全,评估地灾、污染复发、用途限制和运营波动。
绿色金融评价不能只看资金投向名称。贷款用于矿山修复,并不当然意味着存在可偿债收益;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和土地升值若尚未完成确权、交易和计量,也不能直接计入还款来源。银行应根据实际收入设置还款期,基金则应明确治理绩效和退出条件。
对有经营模块的项目,可采用“公共治理资金+企业资本金+经营性融资”的分层结构。各层资金对应不同资产和风险,账户独立、合同独立、绩效独立,避免金融机构用政府背景替代项目判断。
07 风险提示:六类问题需要前置拦截
一是责任转嫁。矿山企业应承担的修复义务被转给财政或地方国企。二是用途冲动,为追求回款突破规划和生态边界。三是估值虚高,把尚未确权的生态价值、土地升值或未来客流作为融资依据。四是期限错配,以短期债务投入长期修复和产业培育。五是收益空转,关联主体通过虚假租赁、采购或交易制造现金流。六是重开发轻管护,经营收益被挪作他用,项目再次出现环境和安全欠账。
审计监督要从工程决算延伸到资产和运营。既看资金是否合规支付,也看修复目标是否实现、经营收益是否真实、反哺资金是否到位、地方债务和国企负债是否变化。对以生态修复名义新增隐性债务、违法改变用途或输送国有利益的项目,应及时停止并追责。
08 实施建议:用五张表建立可审计闭环
建议资源型城市建立责任表、项目表、资金表、资产表和运营表。责任表明确谁修复、谁监管、谁维护;项目表记录工程范围、标准和进度;资金表区分企业履责、财政投入、股权和债务;资产表记录权属、用途、价值和限制;运营表跟踪收入、成本、管护提取和绩效。
五张表使用统一项目代码,由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国资和金融机构共享必要字段。地方可把项目分为公益治理、企业履责和市场运营三类,分别设定审批、融资与绩效规则。评价时不以投资额和招商额为唯一指标,而应同时观察生态质量、土地效率、就业转换、债务变化和长期管护。
结语
699座国家级绿色矿山和“治理—增值—反哺”的政策信号,表明矿山生态修复正进入系统治理与产业转型协同的新阶段。对资源型城市而言,真正稀缺的不是再造一个融资名词,而是把责任、资产、收益和管护放进同一套长期制度。
生态价值可以成为发展价值,但必须经过确权、修复、合规利用和真实运营。先守住生态和债务边界,再让市场资本分享可经营收益,最后以实现后的现金流反哺治理,才可能把矿山历史欠账转化为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资产。
本文仅供政策研究和行业交流,不构成投资、融资或法律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
1.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我国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向绿向新》,2026年8月23日。
2.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2026年3月17日。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2021年11月10日。
4.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我市做活“生态修复+”让废弃矿山生出绿色财富》,2026年3月4日。
5. 生态环境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26号建议的答复》,2023年1月16日。
6. 生态环境部,《2026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2026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