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博诚 · 专业研究
中小企业货款的付款期限,验收迟迟不办时从哪天起算?
中智博诚 · 企业经营与风险管理
采购合同写着“验收合格后付款”,供应商已经交货,验收报告却迟迟没有形成。采购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各握一份日期不同的材料,谁也不愿先确认账期。如果只等最后一个签字,原本明确的付款期限就可能被拖成没有终点的内部流程。
中小企业款项的起算应先识别付款主体、结算方式和合同条件,再核对实际交付、验收或结算确认的证据。依现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十条,拖延检验或验收时,付款期限从约定的检验或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采购方不能靠不办验收一直推迟起算。具体期限仍须核对适用规定,不能把所有交易一律写成同一个天数。
先确定这份合同适用哪套付款规则
国务院令第802号公布的修订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三条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适用本条例;企业规模以合同订立时确定,中小企业订约时应主动告知。采购部门应把当时的规模材料与合同归档,不宜仅凭供应商现在的名称、所有制或品牌判断。
第九条对机关、事业单位规定交付后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时最长不超过60日;对大型企业规定交付后6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应按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并及时支付。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另有付款期限的,依其规定。这里的主体差异需要先辨明,国企身份本身不能替代大型企业规模认定。
2026年9月公开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6〕24号)进一步要求完善付款起算、方式流程、验收或结算标准期限、最长付款期限等关键要素。企业修订合同模板时,应把这些要素写到能核对的程度;通知中的行业引导、央企具体要求与条例的一般规则要分别适用。
把三个日期放在同一张核对单上
第一个日期是实际交付。由业务部门提供送货签收、服务交付记录或工程履行材料,说明交了什么、交给谁、是否分批。仓库签收可能只能证明收到货物,不能不经分析就当成技术验收合格;反过来,尚未完成内部报销附件也不当然意味着没有交付。
第二个日期是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及实际验收结果。第十条允许在约定验收合格作为付款条件时,从合格之日起算,同时要求验收期限明确、合理。采购方拖延验收的,应转而核对约定期限何时届满。供应商已经提出验收申请、材料是否足以启动、采购方为何延期,都应保存原始记录,不能只留最后补签的一张表。
第三个日期是双方确认结算金额的日期。第九条对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方式另有起算规定。工程进度款经常同时涉及计量、结算和验收约定,不能随意挑选一个对付款方最有利的日期。经办人应把付款对应哪一履行阶段、适用哪项约定说明清楚,疑义交法务结合合同与专项规则复核。
财务退单应指出缺什么
建议付款申请附一页起算说明:列明主体类型、规模认定时点、付款条款、交付材料、验收期限、实际验收或结算确认日期,以及据此采用的起算节点。每一日期都标明原件名称和保管部门。这是便于复核的管理方法,并非法规统一要求的表式。
业务部门负责说明履行事实,采购部门核对合同及变更,验收组织者说明验收进展,财务核对金额、已付款和收款信息,法务处理条件解释与争议。缺少交付证明,应退回补充具体证明;缺少内部盖章,应区分是否影响真实履行判断和正常支付,不宜笼统写“手续不齐,暂不付款”。
如果合同验收期限本就不明确,不能事后单方编造一个期限,再倒推出对己方有利的账期。应保存合同、验收申请及往来记录,及时由有权人员协商明确,并对既有争议依法处理。补充协议也不能被当作掩盖已发生拖欠的工具。
审批日期不能反复重置账期
条例第十四条禁止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合同未约定时,也不能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拖延。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3月24日修订答记者问将付款期限、非现金支付和无争议款项列为支付责任的重要内容。
因此,财务系统可以记录申请日、审核日、出纳办理日,但这些内部节点不宜自动覆盖外部合同及法律确定的起算日。出现延期,应保留原因、责任人、处理措施和原到期信息。对方接受后补材料,也不等于已经同意放弃原有付款请求。
有争议也要分清能否分项履行
验收发现部分问题时,要判断争议是否影响其他部分履行。条例第十五条要求,对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交易,无争议部分及时付款。采购方应列出具体批次、数量、金额和争议理由,避免把局部瑕疵直接写成全单停付;也不能为了赶进度,将有实质缺陷的部分草率确认合格。
经常遇到的三个问题
问:供应商催得急,先补签一份早日期验收单可以吗?
答:应记录真实形成和验收情况,保留申请、检测及延期材料。倒签日期会混淆履行事实,无法解决起算依据的问题。
问:内部制度要求等审计,是否就能一直等?
答:要区分审计类型与合同条件。第十二条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型企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设有明确限制,第十四条也限制借流程拖延,内部制度不能自行排除这些要求。
问:怎么判断已经逾期?
答:先完成适用主体、起算事实、有效付款期限和已付金额核对,再判断差额及责任。不能只用发票日期或财务收到申请日期计算全部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
1. 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2025年3月17日公布修订,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重点为第二、三、九、十、十二、十四、十五条。
2.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答记者问》,2025年3月24日公开。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6〕24号,2026年9月3日成文,9月10日公开,采用公开文本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