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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函材料不齐,采购人可以直接拒收吗?

来源:中智博诚 时间:2026-10-28 10:06: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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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函材料不齐,采购人可以直接拒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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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经办人收到一份质疑函,发现附件不全、授权范围写得含糊,准备让供应商“补齐再送”。另一位同事担心,先登记是否意味着已经承认对方具备资格、证据充分。这个分歧如果拖着不处理,很容易把收件程序和实体判断混在一起。

政府采购质疑函的接收,不等于质疑成立,也不等于免除材料要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材料存在缺项,应在保留真实收件记录的基础上核对主体、事项、期限和证明要求,不能先以“不完整”为由不留记录,再把后续重送时间当作唯一收件时间。

先确认用的是哪套程序

《办法》2017年12月26日公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与答复、投诉提起与处理。本文讨论依法适用这一制度的采购活动,不把一般企业采购投诉、招标投标异议或合同履约争议全部装进同一个程序。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时,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核对适用规则。

接收人员发现材料标题写“投诉”,也不宜只按标题判断。应读清提出人针对什么项目、什么采购行为、要求什么处理。供应商只是询问自身得分,与主张具体权益受损并请求纠正,内容存在区别;需要依法识别,不能靠换一个文件名规避应履行的程序。

登记事实与判断资格分别进行

建议登记项目名称编号、来函人、提交方式、实际收到时间、附件目录和原始文件状态。纸质函件连同信封、签收记录保存,电子材料保存原文件及接收记录。这里的登记方式是管理建议,并非法规规定全国统一使用某一种表格。

随后核对提出人。《办法》第十一条要求,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不能把“没有投标”直接等同于任何事项都不能质疑,也不能忽略对采购过程或结果质疑所需的参与关系。

核对时间时,应同时保留发出与收到证据。第十三条的不得拒收要求针对法定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答复期限则从收到质疑函后计算,两者不是一个日期。《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还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的应知节点作了区分。内部办公室转给采购部门较晚,不能据此抹去单位实际收到的记录。

把缺项具体写出来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质疑函需包括供应商信息、项目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事项及相关请求、事实依据、必要法律依据和提出日期,并符合相应签章要求。经办人应逐项指出缺什么,而非只盖“材料不齐”结论。

比如,认为评分计算错误,却没有指明哪项评分、涉及什么记录,应核对其请求和事实是否具体;授权代表签署的,应查看代表权限及相应签章。若由代理人提出,还要按第八条核对授权委托书。材料中出现另一个项目编号,须保留原件并确认对应关系,不直接替供应商改写。

必要证明材料也不能被扩张为供应商无法合法取得的全部内部评审材料。采购人应审查其已经提出的事实与依据,并依法调取本单位掌握的相关记录。不能因为对方没有提供其他供应商完整投标文件,就跳过对具体主张的核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答复又不能随意公开原件全文。

别把投诉补正规则搬来“停表”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等程序。它的主体、对象和法律效果,与采购人接收质疑函并不相同。不能把投诉书补正规定直接变成采购人自行宣布“材料齐全才起算答复期限”的依据。

《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均要求收到质疑后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于缺项,可以及时沟通并保存说明,但沟通不能当然产生中止或重新计算法定答复期限的效果。确有程序争议,应由有权岗位依据具体规则处理,不在系统里随意修改收件日期。

同样,不宜通过口头请对方撤回再重送来消除已经发生的收件事实。对方补交的材料应与原函建立对应关系,说明实际收到时间和用途,避免案卷只剩最后一个版本,无法还原当时提出了什么问题。

答复要回答事项,而非只评价文风

《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答复包含质疑事项、具体内容、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表述不专业、语气激烈,都不能代替对其具体请求的判断。若主体、期限、签章或证明材料确有问题,应明确问题及依据,而非只写“格式不符合,概不受理”。

采购人负责答复,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原评审组织可按第十四条协助相关事项。业务人员提供事实,代理核对程序,法务协助解释,最终责任和授权仍须清楚。不能让接收人员独自决定一项涉及评审结果的实质问题。

常见问题

问:收了函,就必须认可供应商有理吗?
答:接收保存与主体、期限、事实和请求的审查分别进行。登记只是留住真实材料,不代表认可质疑成立。

问:对方补交附件后,原件还要保留吗?
答:应保留并建立版本及时间关系。《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将质疑答复等纳入采购文件保存范围,不应以补交版本覆盖历史。

问:附件缺失,可以要求补充说明吗?
答:可以围绕具体缺项及时沟通,但不能自行推导“补齐前答复时钟不走”。应区分适用的法定程序与内部材料整理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

1. 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7年12月26日公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八、十一至十五、二十一条。
2.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五十三、五十五条。
3.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采用2014年8月31日修正文本,第四十二、五十一至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