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贷款有了专门规则,地方国企要重做哪几本账
——从项目入库、收益覆盖到资金封闭看融资边界重塑
导语
8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要求银行设立“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品种,并对借款条件、资金用途、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和贷后管理作出专门安排。能够申请贷款的项目,不仅要纳入城市更新规划和项目库,还要明确实施主体、符合资本金制度、具备整体性,并拥有足以覆盖贷款本息的经营性收入。
新规真正改变的,不只是银行多了一个信贷产品。过去一些地方把片区更新视为一张总账:公益性改造、土地整理、公共服务和经营资产混合测算,再由地方国企以主体信用统一融资。办法明确,贷款不得用于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款,不得用于净地供应前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也不得用于本应由财政资金保障的事项;项目资金还要进入监管账户,独立运作、封闭管理,项目间不得混同。
核心判断是:城市更新贷款正在从“看平台、看规划、看政府协调能力”,转向“看项目、看经营收入、看资金闭环”。地方国企若要获得长期信贷,必须先把公共责任、项目边界、资本金、经营现金流和资产权属拆清,再将能够自我偿还的经营单元交给市场化融资。项目入库只是准入条件,不是银行放松审查的理由,更不是政府信用的替代品。
01 入库只是第一道门,不是授信承诺
办法将纳入城市更新规划和项目库列为贷款条件,并要求项目来源于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这意味着更新项目不能先由企业包装融资,再补办规划和入库手续;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形成一条可追溯链条。
但入库不等于银行已经认可项目。办法同时要求相关行政审批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项目符合资本金制度、明确实施主体、具备整体性和充足经营性收入。银行还必须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因为项目纳入规划或项目库而放松贷款审查,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政府隐性增信。
地方国企因此需要区分三种状态:纳入规划,说明更新方向具有公共政策依据;纳入项目库,说明项目进入实施储备和动态管理;获得授信,则意味着项目边界、收入来源、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通过银行审查。把三者混为一谈,容易在前期形成过高的融资预期,随后以集团流动性或施工单位垫资填补缺口。
02 贷款用途负面清单迫使项目拆账
城市更新往往同时包含危旧房改造、地下管网、公共空间、征拆安置、土地整理、产业载体和商业运营。过去以片区为单元测算总体平衡,确有利于统筹资源,但若所有支出都进入同一融资方案,经营性贷款就可能变相承接财政责任和土地储备成本。
办法划出了清晰边界:贷款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款,不得用于净地供应前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前期环节,不得用于按照规定应由财政资金支出保障的事项。地方国企必须把这些支出从经营性项目贷款中剥离,分别落实预算资金、专项债券、资本金或其他依法合规来源。
拆账不等于把一个片区机械切碎。项目仍需满足整体性特征,公共设施、经营物业和运营服务之间可以形成空间与功能协同,但资金来源和偿还责任必须清楚。公益性部分回答“政府为什么投入、预算从哪里来”,经营性部分回答“谁付费、收入如何形成、贷款如何偿还”。只有两套账分别成立,片区总体平衡才不会退化为模糊兜底。
03 经营性收入必须覆盖本息,不能靠预期土地收益
新规把“具备充足的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写入准入条件,并要求银行全面测算项目收益、还款计划和可用于还本付息的现金流。这一条将直接改变城市更新可研的编制方式:不能只展示改造后的资产估值、片区升值和招商愿景,而要形成可核验的收费合同、租赁安排、服务收入和运营成本。
对产业园和老旧厂房更新,应核验租户结构、租金水平、免租期、出租率、续租率及关联租户占比;对停车、能源、物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核验收费依据、用户数量、价格调整和维护成本;对商业街区和文旅项目,应区分客流、销售额与项目公司实际可取得的租金或运营分成。资产升值只有在依法处置、出租或运营后才可能转化为现金,不能直接用于偿债。
银行和项目公司至少应设置基准、低出租率、价格下降、建设延期和成本上升情景,测算偿债覆盖程度。尚未签约的意向租户、可能获得的补贴和远期土地收益,应作为不确定变量,而不是基准现金流。若经营收入不足以覆盖本息,应缩减贷款规模、增加真实资本金、延长培育期,或者将无法市场化的内容交回公共财政安排。
04 银团融资和担保安排都要回到项目资产
办法提出,对贷款金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通过银团贷款方式提供融资支持,严防过度授信。银团的意义不只是多家银行分摊额度,还在于统一信息、统一合同、统一提款条件和贷后监测,减少项目公司分别向多家机构融资造成的重复抵押、现金流分割和债权冲突。
牵头行应组织对项目合规、资本金、建设进度、收入模型和担保资产进行共同审查,参与行共享关键数据。地方国企不能利用不同银行之间的信息差,以同一片区、同一收费权或同一物业多头融资。集团层面的授信额度也不能替代项目偿债测算,否则名义上是项目贷款,风险仍然集中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担保方面,办法允许将经营权、收费权等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措施,并结合资金监管和资金归集保障安全,同时禁止以政府应付款项、无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以及产权不合法合规的经营性资产抵质押。地方国企应逐项核验权属、期限、可转让性和历史负担。没有收益的道路、广场和绿地承担公共服务功能,不能因为计入资产账面就被包装为还款保障。
05 资金监管账户将重塑集团资金管理
办法要求项目资本金、贷款发放、支付支用、项目收入、贷款偿还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资金均通过监管账户办理;项目要独立运作、封闭管理,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对习惯统一资金池和集中归集的地方国企而言,这是最具操作性的变化之一。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并非被一概否定,但必须尊重项目贷款合同和封闭运行要求。项目经营收入首先要覆盖运营成本、税费、必要维护和贷款偿还,再按约定向股东分配。集团不得将项目收入日常上划后,再在还款日前临时调回;也不能用一个项目的贷款资金支付另一个项目的工程款或征拆费用。
资金封闭还要求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对应。每次提款应匹配合同、发票、工程计量和项目进度,每笔经营收入应能追溯到租户、收费项目和应收账款。运营期后,银行将定期监测经营收入和其他还款来源的归集情况。地方国企需要将项目现场、合同、资金和资产系统打通,不能只在贷款申请阶段提供一次性测算。
06 建立“一项目七张表”的融资闭环
第一张是规划与入库表,记录城市体检问题、专项规划、项目库编码和动态调整。第二张是公共责任与资金表,列明公益事项、财政事权、预算资金和专项债券安排。第三张是实施与审批表,跟踪实施主体、土地、规划、环评、建设和运营许可。
第四张是资本金与融资表,区分财政资金、国企资本、社会资本、银行贷款及到账条件。第五张是经营现金流表,逐项记录租金、收费、运营成本、资本开支和压力情景。第六张是资产与担保表,核验产权、经营权、收费权、抵质押顺位和关联交易。第七张是监管账户与偿债表,追踪提款、支付、收入归集、本息偿还和违约预警。
七张表应使用统一项目编码,由政府主管部门、实施主体、银行和运营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共享。集团董事会不仅要看项目总投资和授信批复,还要看资本金实缴、贷款使用、经营收入实现、偿债覆盖和担保价值变化。若项目边界发生重大调整,不能继续沿用旧测算和旧授信,应重新评估资金需求与还款能力。
风险提示与实施建议
《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8月28日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新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办法明确了贷款准入和管理要求,但没有公布统一的贷款期限、利率、资本金比例或偿债覆盖倍数;具体条件仍由银行依据项目实际、现行制度和风险判断确定。项目入库、纳入规划或获得政府协调,均不代表贷款必然获批。
建议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立即对更新项目库开展融资适配复核:将征拆、土地、公益设施与经营资产分账;删除政府隐性增信和无法落实的补贴假设;重做扣除运营成本与更新支出后的现金流;对大额项目提前组织银团沟通;调整集团资金归集规则,确保监管账户真实封闭。城市更新需要总体平衡,但每一笔市场化贷款都必须有可识别、可归集、可持续的偿还来源。
结语
城市更新项目贷款成为独立品种,为银行提供了更清晰的业务框架,也为地方国企争取长期资金打开了制度通道。但新规没有降低门槛,而是把项目入库、资金用途、经营收入、担保资产和贷后监测连接成一条完整责任链。
真正可融资的城市更新,不是项目名称足够宏大,也不是平台主体信用足够强,而是公共责任有人承担、经营边界能够核验、现金流足以偿债、资金始终留在项目。地方国企只有先把几本账做实,才能把“城市级总体平衡”转化为“项目级融资闭环”,并让更新形成长期可运营的城市资产。
本文仅供政策研究和行业交流,不构成投资、融资或法律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8月28日。
2. 国务院,《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2026年5月22日。
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2025年5月15日。
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
5. 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4月14日。
6. 新华社,《四部门解读《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2026年6月8日。


